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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采用间接的方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企业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为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3.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计算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5.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税法授权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