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

目录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承兑

【 liuxue86.com - 中级经济法 】

  要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承兑”,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5.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6.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承兑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1)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推荐阅读: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习题及答案汇总(三套)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入口及流程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新增难点及对策

  报考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有专业限制吗?

 

  想了解更多中级经济法网的资讯,请访问: 青岛中级经济法

本文来源:https://zhongjikuaiji.liuxue86.com/a/3591268.html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