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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流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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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流押条款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比如,某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把自己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如果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该办公楼直接归银行所有。假设,在债务到期时,该办公楼价值是150万元,那么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该办公楼价值是50万元,那么对债权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这样的条款就是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可以在债务到期后,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价来偿还债务,对大家都是公平的。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款和流押条款,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其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押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押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押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第三、流押条款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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