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整理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供您参考!希望帮助到您!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九)熟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十)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