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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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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九)熟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十)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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