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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
【高频考点】股东会
(一)组织机构的职权
(二)股东会会议形式、召集与决议
1、临时会议
2、股东大会的召集
(1)召集会议顺序:①董事会→②监事会→③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主持会议顺序:①董事长→②副董事长→③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④监事会→⑤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董事会
【高频考点】董事会与监事会
(一)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2、会议的召开
(1)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股份公司董事会表决:
①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③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免责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监事会
【高频考点】董事会与监事会
(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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