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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除外。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4)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给职工);
(5)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高频考点】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监、高”资格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①无或限制行为能力;②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③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 5年;④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⑤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 “董、高”(8项)忠实义务,违反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2)股东对公司“董、监、高”提起诉讼程序
(3)股东对“他人”提起诉讼程序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自己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高频考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是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
2、通知债权人:针对合并、分立、减资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提示: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3、责任承担: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高频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不按规定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责任。
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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