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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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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管理职权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查权;

  (2)批准权;

  (3)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监督权;

  (2)审查和批准权;

  (3)撤销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权。

  ②批准权。

  ③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监督权。

  ②审查和批准权

  ③撤销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和批准权。

  ②监督权。

  ③撤销权。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改变、撤销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⑤监督权。

  ⑥改变、撤销权。

  (2)乡、民族乡、镇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卜

  (四)其他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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