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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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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简答题

  1.甲于2016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以其自有的汽车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5月1日,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该汽车抵押给了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甲的好友丁为其提供保证,对此并无另外约定。2016年9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到期,乙、丙均主张自己就该汽车实现抵押权。后经查明,甲于2016年6月20日将该汽车借给戊,戊在使用时,不慎将汽车毁损。经查,该汽车投有保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与丙均主张就汽车实现抵押权,谁有权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2)假设对丙的债权,甲以丁提供保证为由,主张先就丁的保证承担责任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汽车毁损后,丙可以主张就汽车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吗?

  2.2015年1月1日,张某、刘某、李某、姜某各出资10万、20万、30万、40万设立了诚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诚信公司),其中,王某因不想被人知道自己是诚信公司的股东,遂与张某签订协议,由张某为名义出资人,所得收益归王某所有。2016年3月1日,张某在征得姜某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了善意的谢某。2016年4月21日,刘某因炒股票亏损,欠下巨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遂起诉刘某,要求执行其在诚信公司的股权份额,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0日受理此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在征得姜某的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谢某,其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王某得知张某未经其同意转让股权后,遂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转让行为确认无效,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王某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刘某在诚信公司的股权后,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说明理由。

  3.某企业(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其自产原木,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格35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2500元;将收购原木的20%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

  (2)从乙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200元。

  (3)采取赊销方式销售A产品一批,总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60%的不含税货款,其余的在下月收回,由于购买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只收到40%的货款。

  (4)将企业新研制的一批B产品赠送给某老客户,该批B产品的成本为8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无同类产品的市场售价。

  (5)将本企业使用过的一台机器设备(系2008年购入)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148558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至购买方所在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3000元。

  (6)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上月购进的原材料(税率17%,已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为3000元。

  假设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当期通过认证并抵扣,A、B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3)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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