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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考点:企业纳税管理
一、企业筹资纳税管理
二、企业投资纳税管理
三、企业营运纳税管理
四、企业利润分配纳税管理
五、企业重组纳税管理
一、企业筹资纳税管理
【提示】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而非税负最小化,因此,在进行债务筹资纳税筹划时必须要考虑企业的财务困境成本,选择适当的资本结构。
二、企业投资纳税管理
【提示1】
(1)投资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①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公司制企业股东面临着双重税收问题。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②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子公司需要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并缴纳。
【提示2】无形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时,应该进行自主研发,从而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为了鼓励自主研发和创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提示3】我国国债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当可供选择债券的回报率较低时,应该将其税后投资收益与国债的收益相比,再作决策。
三、企业营运纳税管理
(一)采购的纳税管理
1.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1)增值率的确定
设X为增值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购进额,假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a,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b,
增值率X=(S-P)÷S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为b/a,
(2)决策原则
若“增值率X”>“b/a”,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较为有利;
若“增值率X”<“b/a”,选择一般纳税人较为有利;
若“增值率X”=“b/a”,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相同
2.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货物,增值税不能抵扣(由税务机关代开的除外)。
3.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结算方式包括赊购、现金、预付等。在购货价格无明显差异时,要尽可能选择赊购方式。
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根据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规定,对于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抵扣的企业,在取得发票后应该尽快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二)生产的纳税管理
【提示1】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当企业处于非税收优惠期间时,应选择使得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以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迟纳税的目的
对于亏损企业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尽量在税收优惠期间和亏损期间使成本最小化的计价方法,以达到抵税收益最大化。
【提示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只有部分能够计入所得税扣除项目,且有些扣除项目还有限额的规定,例如企业发生的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三)销售的纳税管理
【提示】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从税负角度考虑,企业适合选择折扣销售方式。
(1)销售折扣(即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不能减少增值税纳税义务;
(2)折扣销售是给予消费者购货价格上的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金额,减少企业的销项税额。
(3)实物折扣,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且还需要按赠送他人计征增值税。
(4)以旧换新,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四、企业利润分配纳税管理
(一)所得税的纳税管理
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最重要的就是正确把握亏损弥补期限。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股利分配的纳税管理
1.基于自然人股东的纳税筹划
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有利于长期持股的个人股东获得纳税方面的好处。
投资收益 | 持股期限 |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 | 交易时印花税 |
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 1个月以内 (含1个月) | 20% | |
1个月-12个月 (含1年) | 20%*50%=10% | ||
超过1年 | 免征 | ||
买卖股票资本利得收益 | 免征 | 成交额*1‰ |
2.基于法人股东的纳税筹划
(1)投资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收益所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享受免税收入待遇,而不论该投资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2)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重组纳税管理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1.并购目标企业的选择
(1)并购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2)并购亏损的企业;
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其他条件后,应该优先考虑亏损额接近法定最高亏损额弥补的企业;
(3)并购上下游企业或关联企业:
减少流通环节,减少流转税纳税义务。
2.并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1)股权支付
【提示】当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可以使用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这样,可以相对减少合并环节的纳税义务,获得抵税收益。
(3)非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①对合并企业而言:需对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大于原计税基础的所得税进行确认,缴纳所得税,并且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②对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而言:需要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1.分立方式的选择
(1)新设分立。可以通过新设分立,把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使之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更低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或通过分立,使某些新设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
(2)存续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通过存续分立,可以将企业某个特定部分分立出去,获得流转税的税收利益。
2.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 企业分立的支付方式有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 股权支付是对企业分立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的必要条件。分立企业应该优先考虑股权支付,或者尽量使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争取达到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