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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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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消极任职条件):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有权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公司关联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

  ④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订确认。

  (3)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考点:股票的发行的基本规定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2.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份额。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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