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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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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八

  2010年3月1日G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价值10万元的商品,开出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汇票,经银行承兑后交付给A公司,2010年3月10日,A公司的该汇票被小偷甲盗取,甲私刻A公司的印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2010年3月11日,B公司为清偿所欠C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0年3月20日,C公司将该汇票金额由10万改为100万后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抵偿货款,2010年3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另外,票据上还有由F公司提供的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4月15日,E公司持该票据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票据已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在取得“拒绝证明书”后,E公司向A、B、C、D、F、G公司发出追索通知。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A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3)小偷甲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B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5)F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

  (1)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2013年教材P234)

  (2)A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的被伪造者因为未从事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没有其真实签章,因此无需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A公司的汇票被盗窃,是小偷私刻A公司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A公司属于被伪造者,未从事票据行为,因此无需承担票据责任。(2013年教材P224)

  (3)小偷甲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的伪造者由于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无需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私刻A公司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属于票据的伪造者,其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4)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013年教材P229)

  (5)F公司应承担10万的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一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票据上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F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日期,视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是在变造前签章,仅对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教材P22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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