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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发起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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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的责任

  (一)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

  1.对认股人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对筹办阶段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责任

  (1)外部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内部的责任

  ①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②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二)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1.外部责任

  (1)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内部责任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三)筹办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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