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

目录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

【 liuxue86.com - 中级经济法 】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人再确定责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

  【解释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当退伙?有限合伙人是否应当退伙?

  【解释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解释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企业

  C、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答案】ABCD

  (2)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3)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相关连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相关连接2】合营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有( )。

  A、劳务 B、实物

  C、知识产权 D、土地使用权

  【答案】BCD

  2、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重点)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甲、乙、丙成立A合伙企业,甲以小汽车出资(出资后,小汽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甲自己向B借款10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乙、丙同意,甲以已经作为出资的小汽车质押给债权人B(B不知道该汽车属于甲的出资),该质押无效。如果给债权人B造成损失的,由甲向B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重大事项(重点)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链接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2002年)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伙企业事务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的有( )(2004年)

  A、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

  D、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 )。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ABCD

  (2)合伙人的权利

  ①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③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的义务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相关链接1】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相关链接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7年)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答案】AB

  【解析】(1)选项A: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3)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选项D: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而非自行决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例题2】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 )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方式:董事(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伙企业法》又没有规定的,实行( )的表决办法 。

  A、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B、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D、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答案】A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重点)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2007年重大调整)。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相关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相关链接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答案】C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经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

  A、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

  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

  D、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如何分配和分担

  【答案】A

  【例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经合伙人协商不成,又无法确定各合伙人出资比例时,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

  A、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

  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

  D、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如何分配和分担

  【答案】C

  【例题4】甲、乙、丙拟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4:4:2。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按4∶4∶2的比例分配损益

  B、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损益

  C、按3∶3∶4的比例分配损益

  D、利润按3∶3∶4的比例分配,亏损由丙承担

  【答案】D

  【例题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答案】AB

  【例题6】甲、乙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普通的合伙企业,双方订立的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乙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

  【答案】√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该经营管理人员既然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想了解更多中级经济法网的资讯,请访问: 扬州中级经济法

本文来源:https://zhongjikuaiji.liuxue86.com/a/3549984.html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