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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价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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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调控制度(★★★)(P447)

  1、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监测制度,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二、价格规制制度(★★★)(P448)

  1、基本概念

  (1)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2)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例题·单选题】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是( )。

  A、市场调节价

  B、政府指导价

  C、政府定价

  D、经营者定价

  【答案】B

  2、政府定价的范围(P448)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政府定价权限

  (1)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例题1·判断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

  【答案】×

  【解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例题2·判断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

  【答案】√

  三、价格违法责任(★)(P451)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或变相抬压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1、人大监督(★★★)(P453)

  (1)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审查权,有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权,有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变更撤销权,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监督权,有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②审批权,有权审批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本级政府的决算;

  ③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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